2015年昌执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徐建国诉廖新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国,廖新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昌执字第2302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国,男,汉族,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廖新川,男,汉族,现住昌吉市。徐建国申请执行廖新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23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6548万元,未执行标的12654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案款。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徐建国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建国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23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汪卫东审判员 黄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恒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