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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7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虹迪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锦宏煤有限公司、尤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虹迪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青海锦宏煤有限公司,尤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671号原告上海虹迪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鹏飞。委托代理人吕建雷,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屹,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锦宏煤有限公司,注册地青海省。被告尤异,女,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委托代理人殷剑宏,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虹迪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锦宏煤有限公司、尤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费 芸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洁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