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7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虹迪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锦宏煤有限公司、尤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虹迪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青海锦宏煤有限公司,尤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671号原告上海虹迪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鹏飞。委托代理人吕建雷,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屹,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锦宏煤有限公司,注册地青海省。被告尤异,女,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委托代理人殷剑宏,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虹迪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锦宏煤有限公司、尤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费 芸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洁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