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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永生、赵素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永生,赵素杰,锦州瑞龙集团汽车销售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陈杨,张鲁坤,凌海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46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郇耀武。被告张永生。被告赵素杰。被告锦州瑞龙集团汽车销售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大许村。被告陈杨。被告张鲁坤。被告凌海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右卫镇右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司与被告张永生、赵素杰、锦州瑞龙集团汽车销售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陈杨、张鲁坤、凌海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兆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