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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范,刘龙,马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刘兆范被执行人刘龙被执行人马慧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商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慧在银行账户存款1000元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