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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符代荣与宣汉县庙安乡龙潭村村民委员会、陈道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代荣,宣汉县庙安乡龙潭村村民委员会,陈道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93号申请执行人:符代荣,男,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宣汉县庙安乡龙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罗义,系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陈道贵,男,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符代荣与被执行人宣汉县庙安乡龙潭村村民委员会、陈道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宣汉县庙安乡龙潭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申请执行人符代荣各种损失共计40722.05元,被执行人陈道贵赔偿申请执行人符代荣各种损失共计80584.78元,并由被执行人宣汉县庙安乡龙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案件诉讼费365.10元,被执行人陈道贵负担案件诉讼费851.90元。因被执行人宣汉县庙安乡龙潭村村民委员会、陈道贵至今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汉县庙安乡龙潭村村民委员会、陈道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722执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符代荣在被执行人宣汉县庙安乡龙潭村村民委员会、陈道贵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振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