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和青与朱林、常州市金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和青,朱林,常州市金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财保30号申请人王和青。被申请人朱林。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申请人王和青与被申请人朱林、常州市金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朱林驾驶的苏D×××××轻型货车一辆(行驶证登记为常州市金坛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案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朱林驾驶的苏D×××××轻型货车一辆(扣押标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桂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云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