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8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静与被告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451号原告张静,女,1984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贞贞,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辉。委托代理人李越,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和。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静,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7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郭丽华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