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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平要求确认被告浏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浏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0181行初5号原告李小平,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浏阳市公安局,住所地浏阳市白沙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学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斌,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浏阳市公安局集里派出所副所长,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蒋智,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侗族,居民,浏阳市公安局集里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现住浏阳市。原告李小平因要求确认被告浏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告浏阳市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小平,被告浏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罗斌、蒋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小平认为,在车库装修期间,因纠纷多次向浏阳市公安局报警求助,但浏阳市公安局集里派出所处置不当,不作为,乱作为,故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原告李小平诉称,2015年9月6日李小平对浏阳市石化大厦小区18号车库进行装修改造,敖光辉为首带头非法阻工,并带头用脚踢坏车库卷闸门、玻璃门、监控设施。李小平多次拨打110报警求助,浏阳市公安局集里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处理闹事者,由此事态进一步发展,致使2015年12月9日晚上9点多3个20岁左右讲东乡口音的社会青年打砸李小平诊所并打伤李小平。2015年12月10日上午8点多钟李小平找浏阳市公安局局长反映敖光辉带头非法阻工、故意损坏财物、故意伤害李小平一事,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至今没有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浏阳市公安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为了维护李小平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确认浏阳市公安局集里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行为;2、由浏阳市公安局赔偿李小平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12月9日财产损失3186元、医药费2633元、误工费6591.60元、护理费1020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整形美容手术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李小平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长沙市浏阳河司法鉴定所浏河司鉴[2014]临鉴字第797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赔偿费用是按该份鉴定书计算的;2、收据,证明敖光辉损坏了李小平的财产,李小平的财产遭受了损失。2015年12月9日晚,李小平被三个东乡人打伤后去医院看了伤,但没有住院。李小平于2015年12月16日在新城药房开了发票,新城药房是李小平的妻子林香连开办的;3、2014年11月3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转到浏阳市公安局纪委的答复举报、信访人通知书,证明浏阳市公安局不作为;4、李小平人身损害赔偿清单,证明2014年6月17日邹震峰打伤了李小平的损失清单。李小平已作民事案件起诉,但至今没有结案,还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另证明李小平现在起诉的赔偿损失是参照这个赔偿清单计算的;5、复印费的收据(原件),证明李小平自己复印浏阳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费用;6、照片(原件),证明李小平于2015年12月9日被几个东乡青年人打伤的照片。被告浏阳市公安局辩称,浏阳市公安局已对辖区案件作出处警和受理的法定职责,并没有不作为的事实和行为。李小平居住在石化大厦小区宿舍,2015年10月份在未取得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小区业主的同意下,擅自将名下所有的车库进行改造,为此石化大厦小区业主管委会多次与李小平交涉和制止,双方发生纠纷,经常向浏阳市公安局下属的集里派出所报案。在2015年10月份集里派出所分别先后处警7次、11月份4次、12月份5次、2016年元月份2次,共计18次。每次报警均系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集里派出所都积极出警,耐心做调解工作,并告知其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属于行政立案的范畴。李小平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影响小区宿舍整栋房屋的受力和承重,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2015年10月22日、11月2日送达了通知和回复函,李小平未按通知和回复函规定施工,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向李小平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故此,李小平改造小区车库的职权管理和行政处理部门是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浏阳市城乡规划局,浏阳市公安局不存在不作为的事实。李小平于2015年12月9日被他人殴打已经受理为治安案件,目前正在查处期间,其损失应由加害人承担和赔偿。综上所述,浏阳市公安局认为,李小平所诉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及行政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李小平的诉讼请求。被告浏阳市公安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报案记录、询问笔录、处警情况,证明因邻里纠纷处警及调解情况、出警记录,李小平及其他业主因为装修问题报案,总共出警18次,浏阳市公安局已履行法定职责;2、通知和回复函及证明,证明装修方面的纠纷非浏阳市公安局履职作为的范围,车库的装修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已要求停工办理相关手续;3、治安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证明因邻里纠纷发生的治安案件浏阳市公安局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处理;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证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合法。浏阳市公安局对李小平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有异议,浏阳市公安局已经对该案作出了查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对证据2有异议,李小平对车库进行改造、装修是非法的,李小平施工时没有去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手续,是业主投诉后才去补办的,且补办的也只是操作性方案。李小平违反物业管理办法,到目前为止没有交过一分钱物业管理费。李小平改造的那扇墙是属于公共的,不是李小平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李小平的改造没有经过任何共有人的同意。对敖光辉损坏卷闸门一事,李小平关上卷闸门擅自偷偷在内凿墙改造施工,敖光辉等人踢卷闸门是为了阻止其施工,目的并不是破坏卷闸门,被踢卷闸门仅仅只有一个小小的凹陷,并不影响卷闸门的功能,且现场调解敖光辉赔偿200元。李小平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未经任何单位许可,是业主出面依法制止的。对医疗费的收据应该要正规医院出具的,而不是自家诊所的收据,此项费用应该由加害人赔偿;对证据3没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赔偿费用不能参照,赔偿主体也不是浏阳市公安局;对证据5有异议,浏阳市公安局是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证据,并没有义务要提交证据给李小平,故不存在赔偿复印费;对证据6没有异议。李小平对浏阳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依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2015年10月19日的报案,敖光辉用脚踢坏李小平家的车库门,当着公安干警的面还踢了两脚,当时李小平要求赔偿200元,但敖光辉不同意,派出所干警只写了“敖光辉”这三个字和敖光辉的手机号码1507486****。当时没有写询问笔录,该份证据上并没有李小平的手印及签名,是后来伪造的证据。2015年12月14日,因有人取走了李小平的监控,李小平妻子报案。敖光辉、张新宇在场目击有人取走,但现在还不知道是谁取走的,公安机关虽然出了警但没有写询问笔录,至今一直没有处理。2015年12月8日的询问笔录还在违法写李小平2015年11月27日的情况。对2016年1月26日的传唤证有异议,敖光辉等人于2015年11月27日将李小平的监控、卷闸门、玻璃门砸坏,公安机关也不作处理。敖光辉于2016年1月23日晚上还到了集里派出所找汤新波,浏阳市公安局集里派出所是慢作为、不作为。2015年12月8日写了询问笔录以后,浏阳市公安局集里派出所张金湘副所长、周昌寿教导员承诺组织调解,但至今也没有一份调解笔录,再次证明了不作为的事实存在;对证据2中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示的通知有异议,恰好能够证明李小平对20平方米的车库装修合理、合法、有理有据。按规定造价超过30万及施工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的都必须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但李小平的车库仅仅20平方米,而且由浏阳市建筑设计院王副院长亲自设计的图纸,李小平还付费用7000元,图纸是在2015年10月8日出来的,李小平随即就到了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办找戴科长、金副局长,金副局长当着李小平和戴科长的面表示可以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证据3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汤新波、刘伦会、张桂香儿子、邹世雄、贾湘生、罗林材等多人围殴李小平,李小平被他们两次打倒在地之后,才动手致刘伦会受伤,李小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证实了浏阳市公安局不作为、乱作为。监控视频浏阳市公安局没有提交一份,再三证明了浏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对依据4有异议,浏阳市公安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办案程序不合法。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李小平提交的证据1,对《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2,因损坏财产及李小平受伤所治疗费用,并非是浏阳市公安局未履行职责造成的,不予采信;证据3,转办的答复举报、信访人通知书可以采信,但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4,因李小平受伤所治疗费用,并非是浏阳市公安局未履行职责造成的,不予采信;证据5,复印证据材料事实,但浏阳市公安局异议成立,不予采信;证据6,李小平拍摄受伤照片,是反映另案李小平受伤情况,虽然浏阳市公安局无异议,但在本案中不予采信。浏阳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1,证明浏阳市公安局接到了李小平因邻里产生纠纷报警后,多次出警,并进行询问,登记处警情况,予以采信;证据2,是证明李小平的有些报警并非是浏阳市公安局履职范围,告知车库的装修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由有关部门解决,予以采信;证据3,证明有的纠纷是属于治安案件浏阳市公安局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处罚,浏阳市公安局不存在未履行职责,予以采信;证据4,是浏阳市公安局办理案件的程序规定,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李小平分别于2005年、2014年购买了石化大厦小区内17号车库、18号车库。2015年9月份李小平欲将18号车库重新装修,因对车库动工要在填充墙上面开一个窗户,另还需从17号和18号车库中间的墙体打通开门。在施工过程中,与居住在楼上的邻居产生纠纷,并发展到相互打、砸。除此之外,还因部分居民阻止李小平运进装修材料和运出装修垃圾发生纠纷并产生多次冲突。李小平及小区居民报警后,浏阳市公安局(集里派出所)接警后均出警处置,并制作报警记录、询问笔录,以及处警情况。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元月份,共处警18次。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公安机关接到110报警电话后,及时出警处置,是其履行的法定职权和职责。本案争议焦点是:浏阳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后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中,由于李小平对购买的石化大厦小区的车库进行装修,与居住在此小区的邻居产生了纠纷。在此期间产生的纠纷中李小平或邻居均拨打了报警电话进行报警。自2015年10月份起至2016年1月份止,浏阳市公安局(集里派出所)共接警18次。且在每次接到报警后,浏阳市公安局(集里派出所)均予以出警,对能够当场处置的即予以处置解决,对不能够当场处置的,如符合公安机关立案范围的予以立案受理、调查处理,不符合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告知其向有关单位申请解决,或者建议有关单位进行协调。综上,浏阳市公安局已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故李小平请求确认浏阳市公安局(集里派出所)未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正因为浏阳市公安局(集里派出所)已履行法定职责,李小平请求浏阳市公安局赔偿其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小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治平审 判 员  魏晓玲人民陪审员  胡瑞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萍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