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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吴兰玉与沈承玉、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兰玉,沈承玉,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922号上诉人吴兰玉(原审原告),公司职员。被上诉人沈承玉(原审被告),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沈竹君,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张兵(原审被告),自由职业。上诉人吴兰玉与被上诉人沈承玉、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吴兰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兰玉又以准备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争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兰玉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的理由及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兰玉撤回本案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