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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00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红飞、蔡自安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红飞,蔡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0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沙河路。法定代表人高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红飞,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十里铺村王老庄。被执行人蔡自安,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西路。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4)州执字第0005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蔡自安在徽商银行科技支行46800元(账号6228791920000358278)。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自安在徽商银行科技支行46800元(账号6228791920000358278)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