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969号原告梁某,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陶某,女,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