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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02民初1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曲靖市瑞隆寄售有限公司与吕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靖市某寄售有限公司,吕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02民初1403-1号原告曲靖市某寄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新林,公司负责人。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瑞和新城瑞福苑8-2号。委托代理人李中学,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某,男,汉族,1986年7月8日生,曲靖宣威人,住曲靖宣威市板桥镇龙津村中村。本院受理原告曲靖市某寄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吕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宣威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其理由为:申请人吕某的住所地在宣威市板桥镇龙津村委会中村1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案应当由宣威市人民法院管辖。���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该案中,原告曲靖市某寄售有限公司系贷款方,公司所在地为曲靖市麒麟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曲靖市麒麟区系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至今未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且曲靖市麒麟区系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本院拥有对该案的管辖权。所以,被告吕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吕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奕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燕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