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2733号原告张×1,女,1980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白雪峰,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2,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原告张×1与被告张×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1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雪峰,被告张×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1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1月5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3月7日生育一子张x1,婚后感情一直不冷不淡,至今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儿子张x1;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2辩称,原、被告双方并未分居,原、被告双方及婚生子均在一起生活。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偶尔会发生争吵,但并不是经常争吵。双方工作比较辛苦,因工作原因及照顾孩子,被���可能对原告关注比较少。我现在的全部精力都放在家庭上,主要任务就是照顾孩子和我爱人,我没有做过任何背叛家庭的事情。我觉得可能是我们沟通有点少,因为她工作比较累,我能够理解。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3月7日生育一子张x1。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缺乏沟通,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原告现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相识、相恋后结婚,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在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一定的矛盾,但这种矛盾尚未达到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扶持,是能够营造和睦美满的家庭氛围的,婚姻关系也是能够继续维系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