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亮,张学武,王宝珠,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9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亮,男,被执行人张学武,地址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莲城大道法院家属院*单元*楼*户。被执行人王宝珠。被执行人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被执行人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王金亮申请执行张学武、王宝珠、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许昌县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金亮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本院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哲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