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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庆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庆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特12号申请人:广东东高新型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祥路东路白沙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钟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张冬香,分别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专员。被申请人:郑庆伟,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申请人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387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郑庆伟于2014年9月3日入职东高公司处,任采购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9月3日至2017年9月2日的聘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310元,包含各项职务津贴。郑庆伟最后工作至2015年7月9日,后郑庆伟以东高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14年4月、5月���资及未支付其2015年6月、7月工资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东高公司支付其:一、2015年4月工资差额2537元;二、2015年5月工资差额2076元;三、2015年6月工资4500元;四、2015年7月工资1211元。郑庆伟主张按4500元/月标准计算4月、5月工资,并提交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为证。东高公司称其方已足额支付2015年4月、5月工资,并提交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工资表、打卡记录为证。仲裁委员会采纳东高公司提交的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工资表,但2015年4月至7月工资组成部分有调整,东高公司未提交依据证明其方就工资调整已与郑庆伟协商一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该会认为东高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东高公司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郑庆伟工资。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3878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东高公司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郑庆伟:一、2015年4月工资差额2361.73元;二、2015年5月工资差额2076元;三、2015年6月工资4500元;四、2015年7月工资1211元;以上合计10148.73元。申请人东高公司认为:郑庆伟隐瞒了请假、旷工、不良行为处罚、绩效考核、代扣社保、领取公司手机及手机卡、工作地点厂区调动等证据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应予撤销仲裁裁决。且仲裁裁决认定的工资数额有误。东高公司持以上理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审理过程中,东高公司称郑庆伟隐瞒的证据为请假单,并向本院提交请假单为证,称请假单一般应由公司保管,但郑庆伟的请假单却是在劳动仲裁之后从他办公桌处找到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关于郑庆伟是否隐瞒请假单的问题。东高公司确认劳动���的请假单一般由公司保管,却称郑庆伟隐瞒了请假单,且该请假单也是东高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故本院对东高公司所称郑庆伟隐瞒了请假单这一证据的主张不予采信。其次,关于郑庆伟的工资数额问题。由于工资数额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前述法定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及事由,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东高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可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及事由,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387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钟平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书 记 员  陈婉仪第4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