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富娥与被执行人思小飞、贾巧霞、毕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娥,思小飞,贾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611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娥,女。被执行人思小飞,男。被执行人贾巧霞,女。执行人 毕霞,女。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富娥与被执行人思小飞、贾巧霞、毕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富娥与被执行人思小飞、贾巧霞、毕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6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方仲江执行员闫平执行员聂燕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马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