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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程玉莲与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莲,潘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267号原告程玉莲,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潘新,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程玉莲与被告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玉莲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玉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程玉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玉莲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芯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