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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察中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安某某等申请王某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侯某甲,侯某乙,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中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女,汉族,1957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察右中旗黄羊城镇。申请执行人侯某甲,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察右中旗科布尔镇。申请执行人侯某乙,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察右中旗黄羊城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察右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察邢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察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瑾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