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寻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1490号原告寻*,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寻*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寻*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寻*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寻*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