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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寻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1490号原告寻*,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寻*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寻*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寻*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寻*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