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2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书蕊,孔德生,孔晓燕,孙秀玲,张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潘书蕊,女,被执行人孔德生,地址河南省许昌县将宫池镇枪杆刘村。被执行人孔晓燕,地址河南省许昌县将宫池镇枪杆刘村*组。被执行人孙秀玲,地址河南省许昌县将宫池镇枪杆刘村。被执行人张俊杰,地址河南省许昌县将宫池镇枪杆刘村*组。潘书蕊申请执行孔德生、孔晓燕、孙秀玲、张俊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书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本院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