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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551-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居民。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松涛人民陪审员  刘传元人民陪审员  刘灿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研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