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551-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居民。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松涛人民陪审员 刘传元人民陪审员 刘灿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研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