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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吴小丽与被告彭俞景、宋亲凯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吴小丽,彭俞景,宋亲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346号原告王兴,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原告吴小丽,女,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原告王兴之妻。委托代理人魏超峰,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彭俞景,男,汉族,陕西省丹凤县人,居民。被告宋亲凯,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茂,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吴小丽与被告彭俞景、宋亲凯健康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吴小丽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吴小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吴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兴、吴小丽各承担75元。助理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