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柯晓林与吴新朝、蔡兰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晓林,吴新朝,蔡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32号申请人:柯晓林。委托代理人:董茂富,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吴新朝。被申请人:蔡兰香。申请人柯晓林因被申请人吴新朝向其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未还,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新朝与蔡兰香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天宝街胡国权自建房401室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柯晓林与宋丽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永宁大道纸业公司职工宿舍(纸业公寓)1层102室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柯晓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新朝与蔡兰香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天宝街胡国权自建房401室房屋(证号:武穴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被申请人吴新朝与蔡兰香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申请人柯晓林与宋丽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永宁大道纸业公司职工宿舍(纸业公寓)1层102室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申请人柯晓林与宋丽霞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基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