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昌周、陈昌国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昌周,陈昌国,陈昌杰,陈昌峰,陈昌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90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昌周,男,农民。被执行人陈昌国,男,农民。被执行人陈昌杰,男,农民。被执行人陈昌峰,男,农民。被执行人陈昌法,男,农民。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昌周、陈昌国、陈昌杰、陈昌峰、陈昌法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3)冠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