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红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红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925号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前郭县前郭镇源江路。法定代表人:郭鑫泽,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雪,。被告:闫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红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