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441号原告蔡某某,女,居民。被告董某某,男,互助县移动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星全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