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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441号原告蔡某某,女,居民。被告董某某,男,互助县移动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星全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