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术容申请执行文伍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术容,文伍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张术容,女,生于1978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文伍丰,男,生于1975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射洪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文伍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文伍丰有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文伍丰名下的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小型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金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