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1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1611号原告张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