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8民初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尤玉新与孙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玉新,孙玉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第2353号原告尤玉新,农民。被告孙玉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玉新与被告孙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印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志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