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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勇诉李晓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李晓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黄勇,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高翔,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曦,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黄勇与被告李晓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勇至今未能提供被告李晓曦的详细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被告李晓曦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之一是:有明确被告。但原告黄勇提供的被告李晓曦系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庆伟审 判 员  毛清国人民陪审员  曾庆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