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勇诉李晓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李晓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黄勇,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高翔,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曦,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黄勇与被告李晓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勇至今未能提供被告李晓曦的详细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被告李晓曦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之一是:有明确被告。但原告黄勇提供的被告李晓曦系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庆伟审 判 员 毛清国人民陪审员 曾庆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