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学东申请史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东,史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03号申请人:周学东。被执行人:史金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学东与被执行人史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学东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