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德标、周永光、张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德标,周永光,张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法定代表人:孙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德标,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周永光,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张传建,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德标、周永光、张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吉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效力的(2016)新昌证字第1362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王德标、周永光、张传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033183元,未执行标的为30331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案款3065915元,如逾期不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效力的(2016)新昌证字第1362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映华审判员 曹 斌审判员 李增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