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刘x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凤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刘x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我们上网吧”风速网络空间二楼,趁被害人柴xx熟睡之际,将柴玉忠放在桌子上的OPPO牌R820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872元)盗走。手机于案发后被追缴已返还被害人。刘x于2015年12月4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刘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x供认盗窃事实,无辩解,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被盗手机(照片),证实被盗物品情况。书证1.扣押及返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2.户籍证明,证实刘x自然情况。3.票据,证实被盗手机价值。4.收条,证实被盗手机被追缴已返还被害人。(三)证人证言证人周xx证言,证实案件发生过程。(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xx的陈述,证实被盗过程。(五)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刘x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六)鉴定结论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鉴(刑)字[2015]5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价值。(七)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柴xx、周xx能准确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刘x。(八)视听资料网吧监控录像,证实案件发生经过。(九)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刘x到案情况。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常玉梅盗窃数额为1872元,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刘x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交纳罚金,故可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础上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石 岩人民陪审员 于洪卫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处理过的文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