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37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撒升高与任胜、程喜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撒升高,任胜,程喜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3704-1号原告:撒升高,男,1987年1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臻颢、曹永芬,宁夏恩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胜,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被告:程喜红,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盐池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撒升高与被告任胜、程喜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裁定之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薛敬阔人民陪审员吕书婷人民陪审员丁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郝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