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玲诉被告于安福、李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玲,于安福,李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536号原告马文玲,女,194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殷淑荣,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安福,男,1971年6月9日出生,农民。被告李爽,男,30岁,农民,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玲诉被告于安福、李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玲于2016年4月14日以本案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马文玲负担。审 判 长 杨志远审 判 员 张 聪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诺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