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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恩鱼与赵月梅、杨凯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鱼,赵月梅,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514号申请执行人李恩鱼。被执行人赵月梅。被执行人杨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月梅、杨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标的:48113.76元,诉讼费及鉴定费3496元,执行费674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月梅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月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2283.76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