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蒋晓辉与王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辉,王康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737号原告:蒋晓辉。被告:王康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辉诉被告王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6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康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康安的诉讼,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康安撤回本次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晓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艇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项路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