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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蒋晓辉与王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辉,王康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737号原告:蒋晓辉。被告:王康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辉诉被告王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6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康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康安的诉讼,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康安撤回本次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晓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艇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项路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