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肖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188号申请人谢某某,男。被申请人肖某某,女。申请人谢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字3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被申请人肖某某支付申请人谢某某肖某某一次性支付谢某某经济帮助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自愿履行,给��了申请人上述款项,已由申请人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字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峥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人民陪审员 王宗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珺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