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604号原告范某某,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医生,住罗定市。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本案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节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宇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