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恢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孙智敏与车景义、罗占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智敏,罗占江,车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77-2号申请执行人孙智敏,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7日。被执行人罗占江,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3日,村民。被执行人车景义,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0日,村民。孙智敏申请执行罗占江、车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5)韩西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罗占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划拨,并已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05)韩西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宗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