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贾战辉、李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贾战辉,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执57号申请执行人中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贾战辉。被执行人李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廊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贾战辉、李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战辉、李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战辉、李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战辉、李宁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