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森岳钢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江天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岳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江天型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805号原告上海森岳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888弄15号302室。法定代表人李振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向锋,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江天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法定代表人赵树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岳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江天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森岳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