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林、张燕、陈治权、汪秀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林,张燕,陈治权,汪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01号申请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蔡国诚。被申请人朱林,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申请人张燕,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陈治权,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汪秀君,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林、张燕、陈治权、汪秀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林、张燕、陈治权、汪秀君价值1900656.9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朱林、张燕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街XXX号附XX号X层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71号、权00***51);被申请人张燕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巷X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76号、权00***40);被申请人汪秀君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X号附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57号、权00***22);被申请人汪秀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2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陈治权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延伸线XX号X栋X单元X-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77号、权00***91);被申请人陈治权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4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4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朱林、张燕、陈治权、汪秀君价值1900656.9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林、张燕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X镇X街XXX号附XX号X层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71号、权00***51),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张燕位于邛崃市XX镇XX巷X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76号、权00***40),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汪秀君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X号附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57号、权00***22),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汪秀君的车牌号为川A****2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五、查封被申请人陈治权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X线XX号X栋X单元X-X层X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77号、权00***91),查封期限为三年;六、查封被申请人陈治权的车牌号为川A****4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