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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薛江涛与李明、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江涛,李明,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东沽港镇营销服务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664号原告薛江涛,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廊大路东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东沽港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东沽港镇112国道顺发加油站西50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厦26号鑫域国际综合楼B座一单元11层11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江涛诉被告李明、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东沽港镇营销服务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同一事故中的受害人马雅龙、孙亚坤、烟荣彬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需要核定本事故中各受害人赔偿数额,确定本案原告从各保险限额范围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焦春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