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兰与怀远县公安局包集派出所、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怀远县公安局包集派出所,怀远县公安局,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初字第00074号原告:张兰。]委托代理人:张猛。委托代理人:赵林超。被告:怀远县公安局包集派出所。负责人:梅军。委托代理人:周波。委托代理人:孟虎。被告:怀远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昆。委托代理人:周波。第三人:张兵。原告张兰不服被告怀远县公安局包集派出所、怀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告怀远县公安局包集派出所、怀远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4月14日,原告张兰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撤回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兰负担。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尚凯飞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