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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罗浩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罗浩京,湖南浩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79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浩京。被执行人湖南浩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浩京、湖南浩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66031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