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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屈存财、威海市高区融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威海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存财,威海市高区融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威海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异15号异议人:屈存财。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高区融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于锡汉,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郑美兴,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郑美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郑美兴,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高区融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屈存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环山东路水岸新城小区119-2-305号商品房及B6号附房的查封。现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经审查,异议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屈存财撤回异议。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徐向东人民陪审员  杨铜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景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