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雷坤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坤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3刑初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坤,男,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民。2014年8月28日因犯非法占用农业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7月2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现在黑龙江省讷河监狱服刑)。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坤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向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雷坤用其妻子孙xx、妹妹雷xx、邻居李xx的身份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办理了3张信用卡,并开始透支,截至2014年10月15日,孙xx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999.82元、雷xx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3911.44元、李xx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9955.71元。综上,雷坤共透支53866.97元,到期后经发卡行多次催缴仍不归还。雷坤于2015年12月16日在黑龙江省讷河监狱被押解回齐齐哈尔市看守所。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雷坤二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雷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报案材料及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雷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银行卡信用卡透支情况。2.催收历史记录,证实银行对孙xx、雷xx、李xx欠款多次进行催缴。3.户籍证明,证实雷坤的身份状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孙xx、雷xx的证言,证实雷坤用其身份证办理过信用卡,透支款被雷坤所用。2.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电话和上门对孙xx的欠款多次催收,孙xx承认其实际使用4张卡是其亲属和邻居的。(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雷坤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四)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过程。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雷坤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新发现的信用卡诈骗罪作出判决,与原判信用卡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雷坤透支数额为53866.97元,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雷坤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交纳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缴纳,上缴国库。)二、对被告人雷坤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崔 阳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