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皇冠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皇冠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594号原告辽宁皇冠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桂芳,该公司员工。被告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德攀,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皇冠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该给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皇冠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辽宁皇冠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德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