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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懂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懂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500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懂某,女,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公民身份证号:×××0421。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刘海华,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懂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懂某及其辩护人刘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懂某以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公园路073号出租房2楼作为卖淫场所,容留、介绍卖淫女赵某、班某、马某、林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该处进行卖淫活动,并从每次的性交易当中抽取人民币30元至50元不等的好处费。其中,懂某共容留、介绍赵某卖淫4次,班某卖淫8次,马某卖淫15次,林某卖淫4次。2015年7月29日22时许,嫖客��某、温某、游某(均另案处理)联系懂某要求找卖淫女嫖娼后到上述出租房分别挑选了林某、赵某、班某到房间内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懂某及赵某等人抓获,并缴获手机1台,嫖资人民币23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赵某等证人证言,嫖资等物证,调查函等书证,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被告人懂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懂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懂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懂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容留、介绍卖淫四人次;2.被告人系初犯;3.被告人犯罪��节较轻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懂某以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公园路073号出租房2楼作为卖淫场所,容留、介绍卖淫女赵某、班某、马某、林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该处进行卖淫活动,并从每次的性交易当中抽取人民币30元至50元不等的好处费。其中,懂某共容留、介绍赵某卖淫4次,班某卖淫8次,马某卖淫15次,林某卖淫4次。2015年7月29日22时许,嫖客彭某、温某、游某(均另案处理)联系懂某要求找卖淫女嫖娼后到上述出租房分别挑选了林某、赵某、班某到房间内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懂某及赵某等人抓获,并缴获手机1台,嫖资人民币23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赵某、班某、马某、林某、彭某、温某、游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手机、嫖资等物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审讯录像,被告人懂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懂某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懂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懂某在庭审中能自认其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证实被告人懂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次数的证据有多名卖淫女的证言及被告人懂某的供述等,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被告人懂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懂某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属于情节轻微,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懂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懂某的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人民币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奇志审判员  刘仕雯人��陪审员黄绍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怡